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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发放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2 作者:智科小编
 

根椐《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及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和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向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递交相关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各班受理学生申请,进行资格、材料初审。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班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将结果名单在校内张榜或在校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汇总,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学生科与财务科协作,由财务科负责与银行联系,学生科负责提供学生助学金相关材料,办理学生助学金银行储蓄卡。办理好的银行储蓄卡由学生科负责领取。

6.学生科负责根据学生助学金银行储蓄卡的情况编制各班银行储蓄卡“发放表”,通知班主任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本班银行储蓄卡,再由班主任对学生发放。以上发放程序均需有领卡当事人(班主任或学生)的签名。

7.财务科负责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学生助学金资金到位情况,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并由财务科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储蓄卡中。

第五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根据上级劳动、教育、财政部门划拨我校的资金、名额比例,按照各班学生情况进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1.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不适当高档消费者;因严重违反纪律受到学校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的学生;

3.顶岗实习的学生。

第八条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的要求,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泽金(校长)

副组长:席静(副校长) 郭志鹏(副校长)

成 员:曾惠(招生资助办主任)、陆其伟(学生工作科科长) 梁素玲(财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主任曾惠(兼),工作人员有学生科学籍管理干事、财务科会计等人员,“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招生资助办,由专人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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